一、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金額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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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金額判定標準有三種: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二、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金額的考慮因素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金額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專利研發成本
如果法院能夠切實依據相關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的市場價值確定權利人的損失、被告的利益所得或者許可費用的合理倍數,就可以判給權利人以合理的損害賠償數額。
2.市場價值規律
從市場價值來確定侵權賠償,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預見性。
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有以下三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特殊性,其損害事實、后果的不易確定性,不少國家的知識產權立法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制度。即規定實施某種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的數額多少。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
無論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條款規定得多么嚴密、具體,無論是適用全部賠償原則還是適用法定賠償原則,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據開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對法律的具體適用。




